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 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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