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第八条,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限制投保 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业务系统中投保信息必录项应当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投保人 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留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二 保险标的信息。种植业保险标的数量.品种 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业保险标的数量 品种、地点位置,标识或有关信息.森林保险标的数量、属性.地点位置等、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 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应用、可以采用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并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当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存在特殊情形的 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业务.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保险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 协办人员不得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保险机构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保险机构可以从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辅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承保养殖业保险 还应当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 防灾防疫,标识标志等情况 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还应当查验经营许可证明等资料、承保森林保险 还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管理部门或组织出具证明资料,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 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 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保险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档案。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 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验标的 第十四条 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承保公示方式包括.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告.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 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查 据实调整,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投保人 被保险人、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集中核保。原则上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核保,特殊情形可临时授权中心支公司进行核保。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核保权限 明确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实行核保授权分级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 不得审核通过,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批改管理,合理设置保单批改权限,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审批,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批改说明及证明资料,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和承保重要信息变动的,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