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测预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监测信息。科学研判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 时间.范围 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 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重点发布全国一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省级植保机构重点发布本行政区域一类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警报、第二十三条,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 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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