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伪造 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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