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 使用及有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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