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 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 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 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 六 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 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 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