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要求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窗口人员和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四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外.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明确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五条,在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会签法规司并报该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人审核同意后,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设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全流程实时监控,及时予以警示,第二十八条 窗口人员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农业农村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反馈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检疫印章。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条。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要求推广应用电子证照,逐步实现行政许可证照电子化.承办单位会同法规司制定电子证照标准。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对有效期内存量纸质证照数据逐步实行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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