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权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一.将所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二.未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 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挪用对外援助资金的.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对外援助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 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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