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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