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 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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