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内地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 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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