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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