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 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 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 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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