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 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 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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