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 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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