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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