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 首次入罐 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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