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七条。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 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八十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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