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七条,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第七十八条 宗教院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八十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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