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 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 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 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 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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