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 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 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 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