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 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