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 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