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 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