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 巡查 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 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 停工整改扣1 5分.次,4 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 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 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 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 次,5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 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