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 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 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3 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 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 5分.次。2.罚款扣3分 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 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 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