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 暗访,考核 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 次 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 警告扣2 5分 次,2,罚款扣3分 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 责令停产停业 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 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