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 应当坚持节水优先 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 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 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 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 防止水资源超载 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 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五十三条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 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 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 技术 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 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 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 备用水源建设 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 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 雨水 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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