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六十一条.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 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 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 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环境消毒 生态修复、安全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 准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避难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过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长期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第六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