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 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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