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本办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 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五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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