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模式第六条、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要求,第七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可选择以下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除外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广场用地等,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其原有土地用途.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要求,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第九条,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居民小区空地、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 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通过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 征收改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条。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 在保持所有权不变条件下 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后、提供国有房产给社区.小区.发展嵌入式服务,第十一条、设施和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降低各类空间环境中的潜在风险。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以居民步行不超过1000米可达为原则,布局在便捷可达。安全通畅的地段.并宜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 第十三条,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有条件的社区达到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 可集中设置 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采用 插花,式等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 以街道为单元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进行统一规划布局 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第十五条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 其中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原则上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采用。插花、式方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第十七条。新建社区配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 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 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八条,既有社区已具有相关功能的服务设施.但规模不能满足建设标准的 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城市更新政策法规 适度增容扩建。第十九条、既有社区闲置,低效等用房改建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社区服务供给、探索采取优先经营、共享利润或志愿积分兑换等方式,鼓励引导产权人,酒店等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转型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