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 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 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 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