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告信息外,还应当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第二十三条、适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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