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告信息外,还应当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第二十三条,适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 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 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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