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 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 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 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 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 确保现场检查独立 客观 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 组织检查沟通 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第八条.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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