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 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 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不得拒绝、阻碍、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 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