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第十九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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