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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建筑内吸烟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管理机构不履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负有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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