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 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市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 并通报考核结果,第三十九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第四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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