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 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 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 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