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 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 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 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 火灾 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