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 实现电梯信息查询 数据分析,故障报警 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 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 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 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 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