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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