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 市。县级市 区 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 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 卫生健康 体育等部门 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 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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