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 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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