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 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 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 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盗窃城乡照明设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