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水源的保护、第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划定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埋设有毒.有害物质 严禁随意排放生产 生活污水,深井周围半径30米内不得设置厕所,粪坑 垃圾堆等污染源、第十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回灌计划,由取水单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回灌.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有关标准、回灌经费可从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中予以补助.第十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深井进行水质化验。掌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在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影响城市地下水源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隔离工作.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应定期测量地下水水位 如发现有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开采,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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