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 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 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 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 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咛、amp,nbsp。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水许可证 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 达标后排放、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 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