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 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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