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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 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规章、二 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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