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标书无效。一 未密封,二 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 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 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10、日,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后 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由招标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