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 交通 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规划 采取措施。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市和区 县,市 人民政府应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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