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三 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城区防汛期间 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 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三.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四,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五。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六,破坏 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3米以内.二,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三、蓄水库。闸门。涵洞边缘外5米以内 四,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保护用地范围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爆破 挖坑、洞,开沟,打桩、打井 采沙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 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二。违反规划敷设管道 三。设闸。立坝截水.四 其他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规划、建设等原因 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