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 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因用水设施,设备 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五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