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 供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 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 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 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 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 擅自改建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 二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 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