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到科学,合理和充分利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合理利用现有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条,旧区改建应坚持成片开发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旧区内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出。旧区内尚不具备改建条件的危陋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按原规模进行安全性维修.第十一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执行西宁市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等技术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设施征用土地时、应代征毗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征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暂不使用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影响通信.广播电视通道,城市高压供电走廊,地上地下管线,防洪防汛及机场,铁路运行,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