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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 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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