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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 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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