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抗震防灾规划第十六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和防震减灾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取得城乡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七条,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并举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八条 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的抗震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 应当列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乡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城乡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工程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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