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占用绿地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十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 再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需占用绿地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 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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