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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泊位费按照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十五条。各县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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