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机动车停车泊位费按照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五十五条 各县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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