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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源管理第七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禁止凿井取水。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禁止污染水质行为,确保用水安全。第九条,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游泳,放牧。停靠车辆 二,排放污水。清洗车辆,洗涤衣物和其他器具,三,其他可能污染地表水源的行为,第十条,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禽畜饲养场,二.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 污水窖等.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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