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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8月11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6年11月1日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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