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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 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 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 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 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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