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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抢修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据情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占道。挖道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正常供水无法保障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服务规范和重大事故.不可抗力等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 设立供水管网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维修服务网点,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服务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期缴纳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第三十五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季度将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业,第三十六条.园林 环卫,市政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专用取水点.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第三十七条、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其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第三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整治改进。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量大的单位组织水量平衡复测.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 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 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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