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抢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 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