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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十条、市.县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 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 学校,医院 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七条,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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